八、体检、考察与公示
(一)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自费,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一是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及村级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二是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考察不合格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从复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公示
拟聘用人选名单将在丹东市振兴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准考证号、复试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放弃聘用的,依次递补。
九、聘用及相关待遇
经招考领导小组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新聘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2300元,转正后上浮200元,缴纳五险一金。
有关未尽事宜,由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振兴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2027389
2018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