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1986年4月12日 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2.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孙煜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