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6〕10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22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的生力军。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辽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为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渐突出,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又十分短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和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推动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省工作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2.认真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题、专访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我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基层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成才创造条件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党和人民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加大力度,完善措施,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要招募5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辽西北和其他边远艰苦地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在基层服务时间为2年。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考核,对服务期满经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给有关方面安排就业。受援地区要研究制定留住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各有关高校要将服务期满尚未就业的本校大学生志愿者作为当年应届毕业生纳入学校就业生源范围,积极推荐就业。
4.扎实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要选派优秀大学生到村级组织工作,到2010年实现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规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对加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且到辽西北和贫困县的高校毕业生,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支付选派毕业生的劳动报酬,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农村基层工作。
5.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从2006年起,在省内高校师范类专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定向招生计划,按定向协议面向农村招收定向生,毕业后,由当地政府按定向协议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参加“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期间,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6.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要认真总结多年来我省选调生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要在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选调生数量。要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且符合选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调生推荐范围。要适应辽西北地区对人才的现实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辽西北生源地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及时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7.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各地区可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措施和办法,有计划地选拔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居委会补充调整人员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择优录用、任用高校毕业生,准许高校毕业生异地参加社区选举。争取到2010年,每个社区中至少要有一名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酬要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8.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允许其在就业所在地落户。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套改工资时,其缴费年限可视同工作年限。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9.重视和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对于纳入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我省公务员时,对其笔试成绩加分。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从2006年起,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采取完善报名条件和考试内容等措施,重点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省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县(市、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10.健全人事、户籍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1项或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对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并减少1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辽西北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上提供保障。
11.到乡镇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定级时,在乡镇就业的,可高定2档工资;在县里就业的,可高定1档工资。到省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对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一律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见习基地和创业基地建设。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为他们尽快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水平。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到2008年,在全省高校和企业中建立15-2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中心和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培训指导、项目支持和企业孵化等服务。
13.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其他要求按《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执行。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的,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14.在现有编制限额内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为缓解辽西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的矛盾,从2006年起,上述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现有人员编制限额内优先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省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周转编制的支持。
15.建立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成绩优异的高校毕业生,省里每2年评选表彰1次,表彰人数为在基层锻炼工作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受省里表彰且锻炼期满的优秀大学生,可参加1次辽西北地区各级机关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人数按在基层锻炼工作期满大学生总数的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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