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5〕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 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八条 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 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 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 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 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 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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