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个会议的一千二百二十六名代表,代表着六万万人民的伟大意志。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任国务院总理。
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了。这是我国政治进一步民主化的伟大成就。我国政治的这种进一步的民主化,是在五年来人民民主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确定不移的社会主义路线,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第一届人大的召开和《宪法》的通过,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职能、《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局面,加强了人民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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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煜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