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原则
我市军转安置工作,依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2016]13号文件,军转安置方法及工作程序等情况如下:
1、五项公开、六榜定案。五项公开是政策原则、分配方法、考核考试总分及名次、分配计划、分配结果公开;六榜定案即先后张贴六次榜,将考核分数、经本人审定后考核分数、考试成绩、考核考试总分及名次、分配计划、分配结果予以公开。
2、公平、公正。生人熟一个样、有人说话无人说话一个样、当地驻军的转业干部和外地回来的转业干部一个样、各大军区、各兵种一个样。
3、考试、考核相结合。志愿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技术干部),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与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挂钩。对于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给予重点照顾;对于职务比较高、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贡献比较大的转业干部给予适当照顾。
择优自选单位的安置方法。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志愿择优分配
二、安置去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安置:
1、鞍山市原籍,由鞍山市人伍的。
2、转业干部确定转业前,配偶取得鞍山市内常住户口的,或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4、团职以上干部。
5、放宽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条件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6、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其他的转业干部按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原则,分别由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安置。
三、安置方法
(一)要求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公布安置计划。
2、考试
志愿到党政机关的转业干部,必须参加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命题、评卷的标准化考试(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考核项目及分值
考核评分。考核军龄、任职、奖惩情况,评出考核分数。考核责任明确,谁负责考核计分谁签字,并请驻军予以复核,也是谁负责复核谁签字。① 军龄分。按军龄工资的计算方法计算,一年 1 分。 ② 任职分。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但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 11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 加分。荣立一等功 30 分、战功35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战功20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 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战功10分。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④扣分(负领导责任)。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每次扣10分。因一个问题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一次,按计分较高的一项扣分。
4、确定名次。按照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首先,“六类人员”在先;其次,军龄长者在先;再次,职务高者在先;最后,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5、选择单位。由排名在先的军转干部在分配计划分列的各级职务范围内选择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到自选单位现场的视为弃权;自选没有对应职务的单位视为弃权;不选单位的视为弃权。
6、公布自选结果。
受过处分(负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除外)和未参加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考试及考试违纪的转业干部不能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岗位工作。
(二)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和驻鞍中、省直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军转部门将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向转业干部通报,转业干部结合自身条件与有关单位沟通落实。
2、军转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选用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将转业干部个人的年龄、学历、所学专业、从事过的工作、特长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介绍,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转业干部。
3、有关单位与转业干部协商一致后,填写由军转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有关单位、转业干部各一份,报军转部门备案一份。协议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执行。
4、要求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个人要写出申请。
对通过上述两种办法没有得到安置的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的范围是事业单位。
转业干部要无条件接受军转部门的指令性安置,拒不接受安置的,档案退回原部队。
责任编辑(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