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间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其根本使命为以考试发现选拔栋梁之才和民族的未来,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是损毁社会诚信、动摇民族根本、挑战国家底线!
为确保国家考试的诚信与公平,国家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在国家考试中进行作弊属于触犯刑律的犯罪,以身试法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至司法解释,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将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确定为“代替考试罪”。
教育部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及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修改的内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行为分别为: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修改决定》的颁布明确昭示,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罪行的认定有发可依,违法必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不仅属于行政违规,更是触犯刑律的犯罪!施行考试作弊者不仅接收行政处罚,也要遭受刑事制裁!
原标题: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宣传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
2017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