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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推荐:公安招警考试信息2017-09-15 15:50:49 | 公安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公安部政治部公政治〔2001〕511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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