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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概述

推荐:政法干警考试信息2016-08-10 17:20:10 | 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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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本次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政法干警民法学科目中的物权概述,物权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特征有:

1.支配性

支配性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的特性。

2.绝对性

绝对性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因此,绝对性也被称为“对世性”。

3.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特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表现在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4.特定性

特定性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物。

5.公示性

公示性是指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依据我国《物权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的合称。

(1)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功能在于:依法定的严格方式规范物权变动的过程,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地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

(2)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效力的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法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利益。

以上两个考点均是物权概述中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一般的考查方式是出现在简答或论述题中考查大家的理论掌握程度,或者出现在选择题中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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