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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6 年选聘优秀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辽组通字[2016]5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党组(党委),有关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新一轮辽宁全面振兴实践,在基层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后备人才,建立健全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辽宁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211”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组通字〔2014〕68号),经研究,辽宁省2016年继续从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选聘优秀应届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现就选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选聘对象、条件和数量
选聘对象为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作风踏实,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优秀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共事,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4.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5.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7月25日之后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7年7月25日之后出生)。
6.身体健康。
2016年全省选聘大学生村官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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