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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是立足长远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2016年继续面向省内有关高校组织实施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高标准、高质量选调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综合能力强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努力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年轻干部队伍,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
二、选调数量和对象
1、选调数量:150名
2、选调对象:2016年省内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应届毕业生。
上述高校中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独立学院毕业生,省内民办高校毕业生均不列入此次选调范围。
三、选调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基层群众怀有深厚感情。
2、学习成绩优良,知识扎实,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6、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连续一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具体类别由各高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7、品行端正,肯于吃苦,甘于奉献,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志于从事基层工作并具有发展潜力。
8、身体健康,符合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9、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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