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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利。因此,在选举工作中必须坚持普遍性原则,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选举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参选率,切实选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差额选举的原则
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
这次选举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各投票站必须要设立秘密写票处,真正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4、及时公开的原则
做到选举日公开,选民名单公开,候选人公开,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公开,选举工作人员公开,选举结果公开等。坚持及时公开的原则,便于全体社区居民了解、参与并监督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全过程。
5、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由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并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确保人选进入社区居委会,切实维护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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