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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体检工作将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列入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体检、考察人员名单的人员。
二、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 辽宁省金秋医院2号楼一楼门诊大厅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
乘车路线:沈阳站从南一马路站乘环路公交车到南塔站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沈阳北站乘224路公交车到南塔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
三、体检时间
2015年12月14日早8:00
四、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体检费为510元左右。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水。体检后,医院备有免费早餐。
3、体检人选务必按时参加,切忌迟到。
4、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体检结果将由招考单位通知体检人员。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根据《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规定,公安系统在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中已检查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组织实施工作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
联系电话:024-86992264
原标题: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体检通知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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