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落幕,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拉开帷幕,对于备考政法干警考试综合的考生来说,掌握政法干警综合的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综合考点分析:(刑法)窝藏、包庇罪,希望帮助大家掌握考点内容。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
窝藏、包庇罪可分解为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的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的特征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刑事司法秩序。
(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本罪为一般主体。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的,不能成立本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罪时,实施了窝藏、包庇的人构成本罪,但犯罪的人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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