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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作答指导(8)


 

8、阐述分论点时可不可以用“一、二、三……”或“第一、第二、第三……”这样的序号?

答:不能用序号,无论是汉字序号,还是阿拉伯数字序号,都不要用,更不要用字母作为分论点的标识,否则就成了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中反对的“甲乙丙丁,开中药铺”,与试题的序号冲突,且割裂参考答案内容。可以用“一是……二是……”,“第一……第二……”,注意分隔的符号是逗号,不是顿号,代表意思的连续,而不是用序号把文章分割成节。推荐用“首先……其次”。不用有明显痕迹的分节字眼,而是直接讲分论点,如:“要实现好发展、快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改善,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实现好发展、快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改善,就要重视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致力于建设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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